2016-04-12 09:19 聯合報 記者李昭安╱即時報導
「巴拿馬文件」日前曝光,我國有何防逃漏稅機制也受關注。行政院政務委員林祖嘉昨審查俗稱「反避稅條款」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,會中敲定只要台灣母公司在營業稅稅率低於我國70%以下國家、地區投資海外公司,母公司又持有其股份超過50%以上,或即使持股未過半,但有實質財務、人事控制權,其收入就必須繳稅。
行政院官員指出,這次特別研擬在條文中增訂明確定義,只要持股50%以上,或有實質財務、人事控制權,就算是「受控外國公司」(CFC)。若其海外投資公司的國家、地區,營業稅稅率又低於我國70%,被視為是低稅賦地區、「避稅天堂」,就要對其海外公司收入課稅。
官員舉例,若在開曼群島、英屬維吉尼亞群島等所得稅稅率「比我國低很多」的國家、地區設公司,當然就要課稅。但若是把資金投到美國,稅率比我國高,就不能算是「低稅賦地區」。
不過其中也有「豁免條款」,若境外公司經事實認定,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,就可不納入課稅規範。將授權財政部另訂辦法認定。
財政部所提「反避稅條款」修正草案,2013年4月曾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,但當時有立委擔憂恐引發台商出走潮,希望等兩岸租稅協議通過、解決「雙重課稅」問題後再處理。當時的國民黨立院黨團因此拉下協商,後來屆期不續審,行政院必須重送草案。
財政部先前所提版本,原已包含兩重要精神。一,受控外國公司(CFC)無論有無匯回盈餘,都要計入母公司所得繳稅。二,只要實際管理處所(PEM)在台灣,就視為國內企業課稅,包括境內外所得、財產交易所得、海外股權移轉等都必須申報課稅。
不過先前在立法院審查時,有立委擔憂若未在法中明確定義「受控外國公司」及「實際管理處所」,打擊避稅恐反而衝擊在國外有實質營運的公司,有違原立法精神。因此行政院此次審查時,特別與財政部討論如何下明確定義。
官員指出,財政部將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(OECD)及已簽署、將簽署之相關協議、協定內容,將何謂「實際管理處所」講得更清楚一些,考慮列出相關符合條件。
官員表示,相關條文內容還要細部修正,有可能趕不及後天行政院會通過,不過行政院一定會加快腳步,盡快通過此案送立法院審議。